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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播韓劇效應─台灣文化產業發展現象之省思
      
林慧如專文之一

自從新聞局研議限制電視台在黃金時段播出韓劇以保障台灣本土劇的消息傳出之後,便鬧得沸沸揚揚,並引起各界的討論。當然對於本土劇的製作人、工作團隊無疑是遲來的正義,但是對於電視台而言,則是相當程度的損及其利益。針對外來影視節目的播出採取限額(quota)措施,在國際上並非首創,在法國早已行之有年,但除了採取限額的措施之外,應有相關之配套措施,才能有助於提昇台灣本土劇的製作環境與水準。在外界對於限制韓劇播出的產生質疑時,新聞局更進一步說明除了韓劇的限額措施之外,希望藉此將黃金時段節目的自製率提昇到七成的比例,甚至是全天候節目的七成,但如何提昇則未有進一步明確的說明。另外,去年行政院提出的「五年兩百億開發基金」可能直接做為鼓勵國內自製戲劇的資金,但詳細辦法仍在研究,這些是目前新聞局針對「限播韓劇」初步提出的相關配套措施,然此舉尚在研議階段,如何實施?實施後之利害得失,都有待觀察與評量。
政府要保護本土文化產業,除了對外來產業採取限額措施、提昇本土節目自製率之外,重要的還有「文化輸出」─行銷海外,而這需要透過政府之相關獎勵措施、減稅等政策,協助降低製作成本,傾銷到海外,這些光靠業者本身的力量,難以跟其他國家競爭,就像韓國便是一個國家介入主導的最佳案例,由國家與民間攜手合作,才能在國際間披荊斬棘開創台灣本土劇的市場。
新聞局研議「限播韓劇」引起多方爭議,在此想要探討的是當影視傳播產業作為文化產業的一環,其核心價值應該是發揚並傳達台灣文化的本質與特色,但是綜觀台灣的本土劇集,其內容脫離現實,不切實際,既不能發人深省,也無法激勵人心,且內容千篇一律,近來受到港籍編劇影響,一律圍繞在豪門企業與家族恩怨的劇情上打轉,這種豪門恩怨、爭奪家產的戲碼,對大多數的台灣人而言是遙不可及的(也毋須去看電視劇,八卦雜誌便有),真實世界裡生活的樣貌並非如此,反觀韓劇或日劇,多從生活裡取材,著重在呈現與描述不同社會階層、角色與職場的人們生活裡的喜怒哀樂,因此頗能獲得觀眾的共鳴,而透過劇集他國的觀眾或多或少能夠瞭解該國的風情民俗與文化特色,也等於達到為國宣傳,甚而帶動國家觀光產業發展的例子也不是沒有,例如韓流旋風必定替韓國增加了不少觀光稅收,過去侯孝賢的電影風靡日本,也使得日本遊客紛紛前來台灣旅遊,尋找劇中的場景,而使得九份名噪一時,現在九份已成為日本人熟悉的台灣地名與觀光景點,凡此種種週邊效益,讓人不得不重視起影視傳播的力量,但以台灣目前戲劇的內容而言,難以發揮此種效益。
台灣戲劇製作常缺乏嚴謹的考據以及對於生活的觀察與省思,因此才會出現許多荒誕不經的劇情,在看膩了豪門內鬥、誇張的企業生態之後,韓劇、日劇反倒令人耳目一新,像一股清流(雖然這些劇集也都是經過片商篩選),觀眾可以看到一些比較貼近內心與生活世界的劇情,因而引起共鳴創造了收視率。台灣的戲劇不是沒有好題材,但最常聽到的理由便是收視率(因為台灣的觀眾喜愛羶腥、灑狗血的劇情?果真如此,韓劇、日劇便不會形成風潮了),加上只要哪齣劇集紅了,就有人跟進,因此轉來轉去每一齣都像出自同一個編劇,但這是觀眾想要的嗎?在以收視率為前提下,同時缺乏對觀眾收視行為進行深入的瞭解,因此廣泛的社會大眾所面臨的社會處境及生活的真實樣貌,始終無法反映在我們的影視節目裡,節目內容與觀眾的真實生活及情感無法產生連結,如何能感動人心?戲劇品質的好壞除了製作成本之外,故事的創意與深度更加重要,而以目前台灣影視媒體這種缺乏社會責任、唯利是圖的心態,只會導致台灣戲劇品質與環境往下沈淪,阻礙了向上提昇的機會,在指責韓劇氾濫,佔據本土劇生存空間的同時,台灣的媒體工作者也該回過頭來反省,台灣本土劇陳腔濫調的劇情,是否也該有所提昇了?收視率不能代表一切,努力提昇戲劇品質,如此才能與韓劇、日劇奮力一搏,共同競爭海內外市場的大餅!
當限播韓劇的消息一出現,有人反應認為政府不應過度介入,應遵循文化多樣性原則,並由市場的自由機制來決定,且採取保護政策將會違反WTO的原則,關於這點我們或許可以參考1993年在WTO經貿談判中,由法國所提出之「文化例外」的原則以及法國文化部長的對外演說:
WTO是不能干預各國的文化及視聽政策,…文化產業能否如同一般商品納入WTO的談判中,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文化產業與商業行為絕對不是等號的關係,因此,探討文化例外的起點應該是文化產業根本就不該納入國際貿易組織像WTO中來討論。文化多樣性的觀念需要「文化例外」做為基礎,文化多樣性是可以被協商存有討論空間的;而文化例外是不需要被討論的原則。所謂文化多樣性的目標,也就是說各國可以從文化多樣性的角度不履行文化產業的義務,而這樣的作法其實就是「文化例外」的實踐。
法國所提出「文化例外」的內涵分為兩部分,其中一個部分為可協商的,另一部份則為不可協商。
1. 可協商:包括戲劇、出版、新聞機構、建築。
2. 不可協商:包括影像事業(電影、廣播、電視、聲音錄製、圖書館、檔案、及其他文化服務)。
而法國對於文化例外的具體實踐,主要關切的幾個重要概念為:
1. 若干最惠國待遇的免除。
2. 影片分發(distribution)和製作(production)的國家干涉(intervention of nation)即影片的製作固然要保護,但影片的分發也同樣重要否則將危及影片的製作與生產。
3. 反對國家補助比例的設限。
4. 文化事業部分領域不放進投資談判中。
文化保護政策的目的,在於維持本國文化的主體性與文化產業的扶植,但在面對文化與商業的兩難下,文化常是被放棄的那一方,所謂的文化多樣性,只是用來粉飾文化已被商業化的說詞,真正的文化多樣性應是在以本國文化為主體的前提下進行,就如同法國文化部長所言:文化多樣性的觀念需要「文化例外」做為基礎,更重要的是文化不應該被當成經貿談判的籌碼!為何在WTO下「文化」需要例外?因為文化與商業絕非等號的關係,不能混為一談,當一個國家連文化發展都得受制於人的時候,如何能指望這個國家可以保護人民並維持國家的尊嚴與主體性!故在法國對於文化例外的概念裡特別說到文化事業部分領域不放進投資談判中,這是國家對於文化主體性的堅持,但台灣的政府是否有如此堅定的立場或只是政治操作,則有待質疑與觀察,然而對於台灣的媒體,這項保護政策到底是利多還是限制,則需視整體配套措施的完善與否,否則只會得到更大的負面反彈的力量,對於往後政府推行相關政策都有不利的影響。台灣要發展文化產業發展其問題在於產業總多於文化,強調的是產值,而非文化,所以看到的是市場、是利潤,而身為文化產業推動者的國家與相關工作者,對文化的發展與定位不清,更缺乏文化使命感與社會責任,這些結構性的因素,使得台灣的文化產業發展得四不像,亦偏離應有的軌道,文化產業的提昇除了仰賴政策與產業環境的整備與提昇,最重要的還是身為文化工作者文化意識的自覺,否則在這功利的社會裡,一切都只能被資本主義的唯物思想所操縱(而這也是最困難的地方!)。
最後文化政策的推行有賴朝、野兩方的共識,但台灣的政壇瀰漫著一股藍、綠(也可稱之為統、獨)不兩立的局面,如此對於文化無法產生共識,發展方向無法定調,政策的制訂也就有困難,這次研議限播韓劇的消息甫傳出,便有在野的立委出言譏諷(未來也可能運用權力抵制),立場偏頗的媒體群起攻擊,造成社會大眾無法對此議題有正確的資訊,亦無法讓政策有透過媒體進行公開辯論的機會,政策制訂的過程無法法制化,此種劣質的政治與媒體生態及意識型態的操控遏阻了台灣整體文化的發展,故除了產業環境的整備與完善的配套措施,台灣文化產業要順利發展,更重要的前提在於凝聚全體人民對於國家與文化的認同與共識,加強文化的主體性與使命感,否則就像一盤散沙,只能唯利是圖,而短視近利的後果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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