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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語?
某法律人就高雄判文語:

法律!!很抱歉是用了很多不是日常用語的話
他的難懂可想而知
XX應該也知道
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典有個特色
就是"放棄對一般國民的教育功能"
簡單的說就是法典用語是一般國民難以理解
為啥??
保留司法制度少數反駁多數之特性吧!!


我以為:

法律憑法理
法理趨真理
真理必具普遍性

大學問家深入淺出
為學挑戰在此
反之則反
淺入深出者名相障眼惑眾欺己
正是反學問反理性反自信之舉
人云亦云更是等而下之
一如甘地警示其害最烈

不兼具國民的教育功能
非可故意阻撓國民認知

少數反駁多數
貴在義行不怯
為義而勇
在義
非在勇
非於形式
更非形式目的化

司法崇隆
權與責同重

施作故違法理必違法律原義
更應嚴予規範不辱基底支撐

雖屬外行觀點也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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