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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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貼切時情的實務佳文
法學巨擘蔡君現任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偵查中案件 不容曝光
蔡墩銘/北市(台大名譽教授)

    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日前發布,各主要報紙刊登的「烏龍新聞」高達二十則;其實,電子媒體的談話節目其實存在更多的「超級烏龍」。例如這一年來以爆料出名的某政治人物,為博取媒體空間,一日一爆,猶如家常便飯,不足為奇。甚且,近期以來,爆料的政治人物為了增加其「可信度」,往往宣稱其資料來自於檢調單位,而媒體常常也不查證,或以無法查證為由,刊登或播放報料者的說法,形成爆料的媒體審判,以及透過爆料指導檢調辦案。這已經不是違反媒體自律,而是涉及觸犯內規、甚至刑法的犯罪了。

    偵查中案件,基於法治國家偵查不公開原則,檢調不可將其蒐集所得資料洩漏。此在法務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第二點中亦有明白規定:檢警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或有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之情形者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爆料的政治人物當然不可能被檢警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則其未授權而對於偵查中案件透露或發布新聞,明顯不應該。

 
    偵查不公開原本有保護被偵查人之權益以及確保案件進行順利等考量,但在實務上可能確有檢調、政治人物、媒體相互勾結利用,藉透過不完整訊息,用以打擊政治對手。檢調單位對於這類假稱「根據檢調資料」爆料者,如果主動積極偵查其有無涉及洩密之違法責任,抓出內部害群馬,自然會傷害檢調公信力。此外,違法提供偵查資料的檢調單位或爆料者,雖然應負法律責任,但法律尚未釐清之前,往往已造成他人無辜受害。對此,法務部至少應對類如「根據檢調資料」訊息,主動澄清,使假借「根據檢調資料」打擊政治對手之爆料者難以得逞,或可稍減無端爆料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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