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刑事豁免權
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真義
轉貼一篇有關憲法52條釋意的文章,在此針對總統這個憲法機關的特殊地位有所說明。
借自:pommard 慢飛 http://blog.yam.com/pommard/archives/2266807.html
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真義-給全國檢察官的一封公開信
各位我所敬重的司法界同仁:
在這個時刻要來說明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所蘊含的憲法意義,毋寧需要相當的勇氣,也需要冒著被誤解的極高風險。可能很多人會認為這封信是在幫陳水扁總統,撰稿人都是「保皇黨」,甚至有人會進一部延伸解讀這封公開信是不是暗示總統有犯罪。其實,作為以台灣建立民主憲政與維護司法獨立為終身職志的撰稿人而言,早就應該站出來講話了。未能更早出來闡明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意旨,對於我們這些自我期許為憲政工作者的人而言,對憲政體制和司法獨立所造成的傷害,不得不先說一聲抱歉。
很多人誤以為憲法第五十二條是總統的護身符,甚至是縱容總統犯罪的特權。這是完全錯誤的解讀。首先,總統沒有犯罪的特權,憲法第五十二條只是對於總統在任期間,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總統在刑法面前和一般人民一樣,人人平等,倘若任何一個總統有犯罪,當其不在任時,都應該受到刑法的制裁。這也是司法院釋字第388號解釋理由書的見解。
那麼,為什麼憲法第五十二條要規定總統仍在位時,不受刑事之訴究呢?比較憲法大多數有類似的規定(如法國憲法第六十八條,美國憲法雖無明文規定,但長期以來普通法的傳統亦承認現任總統有免於傳喚與追訴之刑事特權),其背後實有深遠的憲政意旨。憲法第五十二條一方面在保護政治的穩定,但更重要的另一面,則是由制度上保障刑事司法的獨立性,避免刑事司法體系(包括檢察官及法院)捲入政治紛爭的漩渦。
很多人忽略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刑事司法獨立的意義,以為憲法第五十二條只是保障總統,那是嚴重的錯誤解讀。因為在位的總統,不僅有數百萬人民的支持,也有許多政敵,一旦在總統在位時,不論是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等任何刑事訴訟法上之行為,都必然會使刑事司法捲入政治風暴的核心當中,司法之獨立性與公信力受到傷害甚至摧毀。我們理想中希望檢察官扮演「法治國的棟樑」,恐怕也會被政治黨派的恣意攻擊而傾頹。
當總統任期屆滿後,再對其進行刑事訴究。比較不會使刑事司法體系捲入政爭。或是總統先經政治上的程序去職,亦即罷免或彈劾解職後,表示總統已失去大多數政黨與人民的政治支持,此時啟動刑事司法的程序也比較可以保護司法免於受到政治力的干預。除非是如「內亂」、「外患」此等嚴重危及國家生存與全民福祉的例外情形,檢察官與法院非冒風險走入政治漩渦,即時介入不可,才讓刑事司法體系介入。因此,憲法第五十二條具有保護中立客觀的刑事司法體系避免捲入政爭的功能。美國近年來對「獨立檢察官」制度興起檢討聲浪,其中一個重點也在於「獨立檢察官」過於政治化,自己也成了政治舞台上的演員。所以,只要翻一翻重要的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不論是較早期林山田教授的著作,或是近期林鈺雄教授的著作,在分析憲法第五十二條時都以「刑事訴訟法效力界限」來說明。簡言之,刑法適用於在位時的總統,總統並沒有犯法的特權。但是刑事訴訟法不適用於在位的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時),因此檢察官對於總統也沒有依刑事訴訟法而來的偵查、起訴、不起訴處分之權力。同時,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意旨在於保障國家政治安定與刑事司法獨立,而不是總統個人,因此,總統也不能自願放棄「不受訴究權」,就算經總統同意,檢察官仍然不能進行偵查。
由此可以了解,倘若錯誤解讀為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只是檢察官不能起訴總統,但仍可以依刑事訴訟法進行偵查,那仍將使檢察官這個「客觀中立的官署」捲入政治風暴的核心。詳言之,檢察官既然進行了偵查,社會大眾一定會要求檢察官說明,但是檢察官個人無論如何努力中立客觀,都勢必逃離不了各種政治攻擊。
倘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並無證據證明總統涉及犯罪,反對總統的一方一定會攻擊檢察官遭受政治干預,無法信服。倘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總統涉及犯罪,但因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能起訴,這又等於剝奪被告「公平審判」的普遍人權,無意之間成為政治反對勢力的打手,因為任何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真實,不能以檢察官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片面認定,而是必須經法院審理與辯論的正當法律程序,否則「直接審理主義」、「言詞辯論主義」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都破壞無遺。
所以,儘管我們非常敬重陳瑞仁檢察官的人格,以及陳檢察官追求檢察制度改革的努力,但是我們不能不說,陳瑞仁檢察官對總統進行刑事偵查時,是沒有深思熟慮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真義,反而已經讓檢察制度這個「法治國的棟樑」,必然受到政治風暴的無情摧殘。
當然,我們也要在此批評陳總統。破壞憲法第五十二條意旨,讓檢察客觀中立受到傷害的,首先起於李子春檢察官以「私函」「傳喚」總統的事件。陳總統當時顯然也沒有深思熟慮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精神,而隨著媒體起舞,表面上獲得「尊重司法」之名,卻侵蝕了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刑事司法不介入政爭的功能。
因此,在此之後,我們就看到各種「啦啦隊式」的刑事司法,不論是政論節目極盡煽動能事的「要檢察官站出來」,或是某律師「發起一人一信致檢察官」的運動,都在誘使檢察官基於本能的正義感,卻一步一步陷入政治鬥爭的風暴核心,到最後不論個別檢察官如何努力中立客觀,在政治與媒體的風暴中,受到最大傷害的一定是檢察官作為「法治國棟樑」的功能。
看到最近媒體輿論或政治人物以公審方式批鬥承辦SOGO案的台北地檢署,甚至指名道姓的指責承辦的曾益盛檢察官,我們都感到非常的痛心。即使是看到對曾益盛檢察官稱讚者,我們也一樣痛心,因為那種稱讚也是本於政治立場。作為司法專業者,我們並未親自了解該案各項證據,也沒有經歷「直接審理」的過程,我們無權對證據力下任何恣意的判斷,不能妄斷該案的事實為何。只有違背專業倫理的媒體,才會在學了幾個三腳貓功夫的法律名詞後,基於自己的政治立場和胡亂推測,對SOGO案的起訴書妄加評析。
然而,「潘朵拉」的盒子已經開啟,我們眼見檢察官將陷入政治風暴的核心中,不得不在此時,基於憲政良知和對司法獨立的關心,向各位檢察官先進及社會大眾闡明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真正意義。我們也深切期待所有的檢察官,包括在內,在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支持下,最後能共同維護司法體系的中立客觀性,度過政治風暴的襲擊。
汪平雲律師 蒙藏委員會法規會主委
Posted by pommard
kufao:
是不是
陳瑞仁檢察官精求合憲地
宣告中止或已違犯的程序
或尋求啟動釋憲
俾息法疑及爭議
既免無謂擔待亂局
也利日後法政秩序